兒少福利法第34條第1

34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 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 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
 內
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