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加害人處遇計畫

執行機構

1.依執行處遇通知書載明內容辦理加害人處遇計畫。

2.擬定適當之治療或輔導計畫,並載於病歷中。

3.填報「家庭暴力加害人到達/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並通知家暴中心。

4.加害人如未到,至少需要再聯絡兩次,並作成紀錄。

5.如有延長、縮短或變更處遇計畫內容;或加害人未遵守治療、輔導計畫;以及加害人有恐嚇、施暴;或在保護令期限內加害人明顯無法完成處遇計畫等情況發生時應以「家庭暴力加害人特殊狀況通知書」通知﹙先傳真﹚家暴中心。

6.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後應於十日內填報「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書」通知家暴中心。

家暴中心

1.接獲執行機構通知加害人有恐嚇、施暴情形,應儘速以公文書通知警察機關或地方法院檢察署。

2.接獲執行機構通知加害人未配合處遇計畫﹙未到執行機構報到、未遵守治療與輔導計畫﹚時,請核對加害人處遇計畫時間,若處遇計畫在保護令期間仍有可能完成者,儘速以公文書﹙內容需敘明加害人已接受處遇次數、完成處遇計畫尚需時間、未接受處遇計畫之後果等﹚催告,並由警察分局家暴官轉交給加害人。

3.接獲執行機構通知加害人未配合處遇計畫,且在保護令期間顯無法完成處遇計畫者,應儘速以公文書並敘明加害人已接受處遇次數、完成處遇計畫尚需時間、加害人接受處遇之簽到紀錄及執行機構聯絡紀錄等資料,通知警察機關。

4.接獲執行機構通知建議延長或縮短處遇計畫期間或變更處遇計畫內容時,儘速通知當事人或被害人。

5.定期於家暴資料庫系統登錄相關資料。

警察機關

1.加害人未依法院裁定期日至指定之警察機關報到時,家暴官應製作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傳真通知家暴中心

2.接獲家暴中心通知加害人有恐嚇、施暴情形,依其所觸犯之法規處理。

3.加害人未配合執行處遇計畫,在保護令有效期間仍可能完成情況下,請配合家暴中心之催告通知依執行保護令通知加害人。

4.加害人未配合執行處遇計畫,且在保護令有效期間顯無法完成者,接獲家暴中心通知後,請依違反保護令罪處理。

5.執行處遇計畫保護令時,應將處理情形記載於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由家暴官併原案專卷保存。


參考資料: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