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分局家庭暴力案件訪查表(相對人、被害人請分開填)  

加害人

姓名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現住地


戶籍地

]同上

聯絡

電話

O):

H): 行動電話:

被害人

姓名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現住地

[]同上

戶籍地

[]同上

聯絡

電話

O):

H): 行動電話:

其他人

親友(關係)______

鄰居

姓名


電話


地址

(□同地址)

查訪原因說明








對象

相對人

被害人

其他人(親友/鄰居)

執行

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年 月 日

時 分

年 月 日

時 分

執行

方式

家庭訪問 □電話訪問

到警局談

家庭訪問 □電話訪問

到警局談

家庭訪問 □電話訪問

到警局談





台端疑涉家庭暴力防治法事件,務請注意以下事項:

1.本局得依被害人之受害情狀為整體考量後,依職權代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2項)。

2.法院對被害人核發保護令後,違反保護令拘束之行為,均屬違反保護令罪,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3.本局得依相對人長久之家庭暴力慣行判斷,必要時得逕行拘提(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第30條)。

爰請 台端自重,不得再對家庭成員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免再涉刑案及訴訟之累。

有□無與被害人同居事實

有□無固定收入及工作

有□無藥癮或酒癮

有□無精神方面之疾病

有□無與7歲以下家屬同住

有□無再對被害人施以身體傷害[若有請述明______________]

有□無再對被害人施以精神傷害[若有請述明______________]

有□無再對被害人施以騷擾

[若有請述明______________]

有□無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有□無遠離令)

有□無參加輔導教育及其他相關處遇計畫。

其他補充記事:

一、是否再被加害人施以身體傷害

有□無□不確定

[若有請述明______________]

二、是否再被加害人施以精神傷害

有□無□不確定

[若有請述明______________]

三、加害人是否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有□無□不確定

[若有請述明_____________]

四、加害人是否有違反保護令之情形

有□無□不確定

[若有請述明_____________]

五、加害人是否有參加輔導教育

有□無□不知道

六、其他說明:



七、[][]否 特別輔導

協助轉介:[]諮商 []安置 []補助

你是否知悉相對人:

一、有無再對被害人施以身體傷害

有□無 □不知道

二、有無再對被害人施以精神傷害

有□無 □不知道

三、有無違反保護令之情形

有□無 □不知道

四、其他應告知事項請說明如下:(被害人或加害人之近況)

執行

單位

分局 派出所

執行員警

姓名


家庭暴力案件訪查表家庭暴力案件訪查表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