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防治中心服務內容

庇護/保護安置

1.若被害人因遭受家暴有人身安全問題,打算離家但又擔心無處可去時,可隨時來電 113 保護專線,由專業社工員與被害人討論,協助評估安排緊急庇護安置事宜,被害人則須配合安置機構之相關規定。

2.若被害人為 65 歲以上之長者,因遭疏於照料或遺棄,致使無適當居所,由長者提出申請或徵得長者同意後,社工員可安排合適之安 ( ) 護機構,安排長者進住,因安置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則將依老人福利法向扶養義務人追償。

陪同服務 / 協助報案偵訊

1.被害人可自行前往最近之派出所報案及製作筆錄,或製作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若被害人遭警察拒絕或勸退,可聯繫轄區家暴防治官協助報案,若仍遭拒絕,可請社工員協調處理。

2若被害人有陪同出庭的需求,可向法官提出申請,再由社工員提供陪同服務。

協助或代為聲請民事保護令

1.協助聲請民事保護令:
協助被害人瞭解自身之法律權益,並說明家庭暴力防治法與保護令內容:若被害人有能力自行提出聲請者,請被害人備齊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身分證及相關證據至戶籍地或居住地管轄之地方法院遞狀,並繳交程序費用。另建議被害人將所遞出之保護令聲請書狀、文件資料影印備存乙份,以利日後出庭應訊。若被害人欲聲請遷出令、暫時使用令,則須另附房屋所有權狀、暫時使用物品之所有權證明等資料。

2.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代為聲請民事保護令之原則:

●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狀況時,除檢察官、警察機關可依職權代為聲請外,主管機關經評估確有需要者亦得代為向法院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如亂倫案件或當事人因遭受嚴重暴力住院,且加害人可能到醫院追蹤等情況。

暫時及通常保護令:
被害人無法或不能聲請保護令且無三等親以內之血親或姻親代為聲請,主管機關經評估危險程度高,確有需要者,得代為聲請。
「急迫危險」之評估參考:
加害人之暴力行為已對被害人造成身體或精神上之重大傷害。
當事人衝突之情形無緩和之跡象,如不立即隔離加害人,被害人或家庭成員有遭受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存在。
加害人經常利用器械或其他危險物品侵害被害人,致被害人有再度遭受侵害之虞。
加害人有連續施暴被害人,並有酗酒及施用藥物、毒品之習慣。
加害人以言詞、文字或其他方法恐嚇被害人不得報警或尋求協助。
被害人為 12 歲以下兒童、 65 歲以上之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缺乏保護自身安全能力,亦再度成為被害對象者。
其他如不核發暫時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覆之損壞情形。

個案輔導及諮詢服務

因每個人均為獨立自主的個體,因此,每個個案的狀況亦有所差異。社工員會依個案的個別狀況,進行持續的輔導工作,並依其狀況提供個案所需的協助,及隨時提供各種疑問的諮詢與討論。

其他資源連結轉介

若被害人有其他個別需求,社工員可依狀況協助連結或轉介相關資源,如老人中心、身障服務機構、社福中心 … 等

就業服務

若個案有接受職業訓練或協助就業的意願,經討論並評估案主之實際狀況後,可由社工員協助轉介個案至就業服務中心,並由就業服務中心之就業輔導員進一步視個案之實際能力及狀況,安排提供就業諮詢、就業市場資訊、參加職業訓練或協助就業。

心理諮商與輔導服務

被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造成心理創傷,需要後續諮商與輔導,可由社工員協助轉介合適之諮商師或機構。家中兒童若在暴力事件發生時,目睹暴力過程,亦可由社工員協助評估,並轉介個別諮商或團體輔導服務。

醫療服務

被害人若有驗傷或醫療需求,可逕前往公立或大型之私立醫院就診,並於掛號時,聲明為家庭暴力被害人,則可申請免費驗傷及醫療費用之補助,並由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 ( 驗傷單 ) ,作為聲請保護令或傷害告訴、離婚訴訟之依據或佐證資料。此外,大型醫院均設有社服室,被害人若有驗傷或醫療等相關問題,可就近請醫院社工員提供協助,醫院社工員亦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通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後續協助。

法律諮詢服務

若被害人有遭家庭暴力之相關法律問題,社工員可提供簡單法律諮詢,或安排專業律師進行面對面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經濟協助

被害人若有經濟困難,社工員將依其需求內容,協助提出下列補助之申請: 1.緊急生活補助 ( 含急難救助金 ) 2.傷病醫療補助 3.法律訴訟補助 4.心理治療補助 5.子女教育補助

參考資料:台北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