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加害人處遇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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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應訂定並執行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之處遇計畫。

前項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之相關人員,應接受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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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得為下列事項:

一、將加害人接受處遇情事告知司法機關、被害人及其辯護人。

二、調閱加害人在其他機構之處遇資料。

三、 將加害人之資料告知司法機關、監獄監務委員會、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

加害人有不接受處遇計畫、接受時數不足或不遵守處遇計畫內容及恐嚇、

施暴等行為時,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應告知直轄市、縣()

主管機關;必要時並得通知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協調處理。



家庭暴力加害人認知教育輔導處遇準則


()實施對象:經法院審酌認定有家庭暴力行為事實,且法官認有必要裁定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者。

()課程目標:終止暴力行為,確保被害人安全。

()課程性質:以再犯預防為主軸之認知教育。

()核心課程內容:指認暴力行為、暴力的本質-權控與選擇、暴力的影響、情緒壓力、學習非暴力解決衝突的方法、尊重的兩性關係與家庭關係及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法律課程等七大主題。

()實施週數:按加害人之危險性及暴力行為與飲酒之因果關聯等,分為以下三種:

1.認知教育輔導12週:低危險且無合併飲酒問題。

2.戒酒教育12週;低危險且合併飲酒問題。

3.認知教育輔導24週:中高危險及中高危險且合併飲酒問題。

()建議收費標準:

1.完全免費。

2.酌收費用,最高不超過200元。


參考資料: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作業注意事項


一、加害人提示申請接受處遇計畫,不得無故拒絕;若限於設備與人員能力,無法提供完整治療或輔 導時,應主動轉診。

二、初次評估,應於收案後十日內完成,擬具對加害人具體之治療或輔導建議,連同對加害人心理精 神狀態評估結果,通知裁判法院、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署、及加害人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得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被害人、辯護人及其他有關機關。

三、定期評估,對加害人之處遇計畫,應每三個月評估一次,並將評估結果通知裁判法院、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署、及加害人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四、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時,應將治療或輔導結果,通知裁判法院、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署、及加害人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五、司法機關裁定加害人應接受處遇計畫,其期間屆期仍仍無法完成處遇計畫者,應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將評估結果,通知裁判法院、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署、及加害人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六、應與裁判法院、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署、或加害人住所、居所所在地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等單位,建立密切聯繫管道;並應依裁判法院、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署、或加害人住所、居所所在地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之通知,提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相關資料。

七、發現加害人有恐嚇、施暴、不遵守計畫等行為,得即通知裁判法院、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署、加害人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與警察機關,並請求協助處理。



參考資料:行政院衛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