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低收入戶類別條件一覽表
內政部社會司 (100.02)
省市 |
類別及條件 |
100年度最低 生活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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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 |
第一款 |
第二款 |
第三款 |
9,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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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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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
第0類 |
第1類 |
第2類 |
第3類 |
第4類 |
14,7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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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均無收入。 |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0元,小於等於1,938元。 |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938元,小於等於7,750元。 |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7,750元,小於等於10,656元。 |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0,656元,小於等於14,7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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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第一類 |
第二類 |
第三類 |
第四類 |
1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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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應計算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無一定財產、無收益,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
家庭應計算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全家總人數三分之一,而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者。 |
家庭應計算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全家總人數三分之一,而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者。 |
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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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
第一款 |
第二款 |
第三款 |
10,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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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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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
第一款 |
第二款 |
第三款 |
9,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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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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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
第一款 |
第二款 |
第三款 |
9,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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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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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金門縣及連江縣) |
第一款 |
第二款 |
第三款 |
7,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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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
家庭財產限額:(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動產(存款本金、股票投資、有價證券等。)
臺灣省: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
臺北市:每人以15萬元為限。
高雄市:每戶(四口內)以30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5萬元。
新北市: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
臺中市: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
臺南市: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
福建省:每戶(四口內)每年40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0萬元。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
臺灣省:每戶以300萬元為限。
臺北市:每戶以550萬元為限。
高雄市:每戶以300萬元為限。
新北市:每戶以325萬元為限。
臺中市:每戶以300萬元為限。
臺南市:每戶以300萬元為限。
福建省:每戶以230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