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幹事服務內容

區公所於受理申請低收入戶之日起五日內,將案件交由里幹事按戶實地調查申請人之家庭環境、人口與經濟狀況等項目里幹事會查調申請人財稅資料並填具申請調查表。


低收入戶申請資格 – 台中市為例

1.低 收入戶係指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 9,829 元(99年) 者。

2.家 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投資及存款本金動產每人每年75,000元, 不動產每戶(公告現值)300萬 元,其他:若有3000CC以 上車輛,或六年內之國產車,十年內之進口車,以擁有奢侈品列計,每家戶以一部車子為限。

申請低收入戶應備文件

1.戶 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一份

【含不同戶配偶(離婚者附前配偶戶籍謄本)及一等直系血親(父母及所有子女,含出嫁女兒)】。

2.戶 內人口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

3.申 請人印章與身分證(委 託他人辦理委託人須填寫委託書及帶身分證及印章)

4.未 就業證明文件(如學生證、身心障礙者手冊等、公立醫院或財團法人醫院醫生診斷證明註明無法工作、領取退休俸證明),無則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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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是申請人無法親自至區公所申請,可列印並填妥委託書,委託書由代理人協助申請。



參考資料:台中市西區區公所


複審通過合格者

經過審查若複審合格者,依規列冊,每月將資料送 市府社會處核發生活補助,於次月10日 匯入帳戶中。


參考資料:台中市西區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