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公所於受理申請低收入戶之日起五日內,將案件交由里幹事按戶實地調查申請人之家庭環境、人口與經濟狀況等項目,里幹事會查調申請人財稅資料並填具申請調查表。
1.低 收入戶係指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 9,829 元(99年) 者。
2.家 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投資及存款本金動產每人每年7萬5,000元, 不動產每戶(公告現值)300萬 元,其他:若有3000CC以 上車輛,或六年內之國產車,十年內之進口車,以擁有奢侈品列計,每家戶以一部車子為限。
申請低收入戶應備文件
1.戶 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一份
【含不同戶配偶(離婚者附前配偶戶籍謄本)及一等直系血親(父母及所有子女,含出嫁女兒)】。
2.戶 內人口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
3.申 請人印章與身分證(委 託他人辦理委託人須填寫委託書及帶身分證及印章)。
4.未 就業證明文件(如學生證、身心障礙者手冊等、公立醫院或財團法人醫院醫生診斷證明註明無法工作、領取退休俸證明),無則免附。
*若
是申請人無法親自至區公所申請,可列印並填妥委託書,委託書由代理人協助申請。
參考資料:台中市西區區公所
經過審查若複審合格者,依規列冊,每月將資料送 市府社會處核發生活補助,並於次月10日 匯入帳戶中。
參考資料:台中市西區區公所